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CDV-111-重訴-38-20250326-4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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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8號 原告即反訴 被告 柯銘奎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 被告即反訴 被告 楊國澤 被 告 林怡伶 被告即反訴 原告 楊淑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8日所 為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圖二編號B備註欄「臺灣大道828號 」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大道三段828號」;附圖二編號 C備註欄「臺灣大道826號」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大道三段826號」。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圖二「面積(平方公尺)」欄位記載 ,應更正為「坐落面積(平方公尺)」。 三、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圖一編號乙備註欄「楊淑蕙」記載 ,應更正為「柯銘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