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CDV-111-重訴-427-20250218-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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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丞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彥 訴訟代理人 詹仕沂律師 江瑋平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楊天生等與被告財團法人楊丁文教基金會等間 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承當原告楊天生、楊肇賢、楊順財、楊 忠憲、周雪娥、楊和漢、楊昆城之訴訟,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聲請承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5款規定,應繳 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承當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謝慧敏 法 官 蔡汎沂 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