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及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CDV-111-重訴-637-20250113-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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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文福 鄭浩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卿振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及債權不存在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萬8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林秉賢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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