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CDV-111-重訴-686-20241021-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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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86號 抗 告 人 廖泓勝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廖正時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抗告人對 於民國113年9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 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茲依前開 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