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CDV-111-重訴-73-20241203-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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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明峯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號0樓 被 上訴 人 黃志巨 視同上訴人 黃蕊姝 黃蕙菁 吳滄國 吳聰儀 吳聰喜 吳聰賢 吳百釧 陳淑娟 張松彬 黃勝清 黃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 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1月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3年11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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