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耕地租佃補償費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DV-111-重訴-733-20241030-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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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坤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柏鈞等間請求耕地租佃補償費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1164萬7,6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1,78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 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 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