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CDV-111-金-111-20241211-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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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111號 原 告 向春華 被 告 家得億物聯網數據股份有限公司 大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 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黃詮茗 被 告 黃栢竣 兼 上四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傳富 被 告 曾素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2項關於「被告」記載,應更正為 「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係為原告全部敗訴之認定,依民事訴訟法 第78條之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原告負擔,是該判決原本及正本既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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