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CDV-112-保險-38-20241007-1
字號
保險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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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38號 原 告 施秉佐 住○○市○○區○○街00○0號 法定代理 人 陳依寧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昀妤律師 蔡韋白律師 被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王博毅 黃昱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證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3年11月25日 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