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CDV-112-勞小-157-20241017-2

字號

勞小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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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157號 原 告 蔡恒輝 被 告 生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棍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複代理人 陳暉寰律師 吳昌翰律師 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原告主張加班時數之認定尚有爭議,應再開言詞辯論,並 指定民國113年11月1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 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沛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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