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CDV-112-勞簡-127-20250318-2
字號
勞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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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羅敏嘗 被 上訴人 NININ DWI WULANDARI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12萬8,3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