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CDV-112-勞簡-127-20250318-3

字號

勞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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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27號 原 告 NININ DWI WULANDARI 被 告 羅敏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NININDWI WULANDARI」之記載,均 應更正為「NININ DWI WULANDARI」。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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