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CDV-112-勞訴-194-20250117-2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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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94號 原 告 林芳如 訴訟代理人 曾翔律師 被 告 優潁生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尚佳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 人 林沛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4日下午2時50分, 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有後開應調查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本院另發函通知兩造補正事項,兩造應於15日內具狀陳報到 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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