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CDV-112-勞訴-194-20250117-2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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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94號 原 告 林芳如 訴訟代理人 曾翔律師 被 告 優潁生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尚佳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 人 林沛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4日下午2時50分, 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有後開應調查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本院另發函通知兩造補正事項,兩造應於15日內具狀陳報到 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