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CDV-112-司促-18631-20241008-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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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63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陳彥霖 債 務 人 力偉鈞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吉茗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4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請求內容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㈠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