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CDV-112-司執-190929-2024121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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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90929號 債 權 人 許景騰  住○○市○○區○○路000巷00號之3  送達代收人 郭渝硯              住○○市○區○○○道○段000號9樓之             2    代 理 人 陳冠琳律師 債 務 人 張智媛  住○○市○○區○○路000號九樓              居臺中市○○區○○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強制執行名義成立後,如經債務人提起確認該 債權不存在之訴,而獲得勝訴判決確定時,應認原執行名義之執行力,已可確定其不存在。(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30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債權人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4383號 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及系爭本票貳紙,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以債權人為被告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3589號判決「確認被告(即債權人)持有原告(即債務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貳紙,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確定在案,此有該判決、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前揭民事裁定之執行力已確定不存在,執行法院不得據以強制執行,債權人據前揭裁定聲請執行,即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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