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CDV-112-司繼-2065-20250115-2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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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065號 聲 請 人 張珮綺 受 選任 人 楊俊彥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李三和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 民國112年9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理由欄第二項關於「第三人李學承」之記載,應 更正為「第三人廖學承」。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鉉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