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CDV-112-司繼-4667-20250213-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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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4667號 聲 請 人 蔡李氏幸 蔡謙治 蔡昌孝 蔡伸明 蔡昇祐 蔡宗祐 清水健人 清水太央 共 同 代 理 人 沈佳儀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請提出被繼承人蔡國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 戶戶籍謄本正本(須有死亡記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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