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CDV-112-司聲-1273-20250214-2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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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273號 聲 請 人 吳云雅即吳 相 對 人 吳心 吳耀驊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及事實理由欄提存擔保案號「111年 存字第221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存字第2318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