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認可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CDV-112-司養聲-148-20241108-3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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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養聲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阮○○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甲○○ 法定代理人 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11 3年9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收養人甲○○地址「河內市○○縣 ○○鄉○○村」之記載,應更正為「河內市○○縣○○鄉○○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