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DV-112-國-8-20241230-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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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字第8號 上 訴 人 曾宇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梧棲區公所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 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萬938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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