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DV-112-婚-407-20250227-1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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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407號 112年度家財訴字第4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郭瓊茹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許琬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就原告主 張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訴請離婚及損害賠償是否有理由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為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黃鈺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