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CDV-112-婚-503-20250307-1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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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50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威中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以璇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羅偉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就兩 造之婚後剩餘財產數額,尚有再釐清必要,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黃鈺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