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CDV-112-婚-504-20241007-1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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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504號 112年度婚字第648號 原 告 即 反請求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律師 複 代理人 聶嘉嘉律師 被 告 即 反請求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反 請 求 追加 被告 紀景桓 訴訟代理人 楊雯齡律師(僅112年度婚字第64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112年度婚字第504號)及反請求離婚 等(112年度婚字第648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 院第34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 定於同年10月9日宣判,茲因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性,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