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CDV-112-婚-559-20241014-2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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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559號 上 訴 人 甲○○ 住○○市○里區○○路0號6樓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就離婚部分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 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 ;而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抗告費1000元,合計為 5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