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提存金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DV-112-家繼簡-117-20241030-1
字號
家繼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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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17號 原 告 高陳瑞姿 高輝 高玄 高佩憶 高惠玲 高嘉偉 上六人共 同訴訟代 高興 理人 上七人共 黃振源律師 同訴訟代 理人 被 告 高禎遠 高儷珍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提存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 定於同年11月6日宣判,嗣因原告提出民事聲請狀撤回起訴,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