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CDV-112-家繼簡-8-20250326-4
字號
家繼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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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8號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40號 原 告 陳文松 簡文亮 吳宗澤 住○○市○○區○○路0段00○00巷00號0樓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傑明律師 被 告 吳曉莉 吳思慧 吳宛珍 吳宗旗 吳宗茂 吳志偉 吳宛庭 簡堉芳 簡淑珍 彭阿月 周坤添 周世明 周士玉 周瑛雅 陳貴香 陳文成 陳貴雪 陳瑞娥 盧文英 盧嘉鴻 盧美娟 吳金龍 林昭華 林世宏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佳齡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9至12標的所在欄關於「(權利範 圍:公同共有7/108)」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權利範圍:公同 共有11/108)」。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及顯然 錯誤(參112年度家繼簡字第8號起訴狀附表一(見該卷卷一第31-32頁)及原證一土地登記謄本),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黃鈺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