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繼承權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CDV-112-家繼訴-179-20250319-3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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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胡仁圓 胡家偉 胡家齊 被 上訴人 胡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下同)114年2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將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於同年2月19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裁定 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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