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CDV-112-家繼訴-190-20250310-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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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90號 原 告 陳春風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律師 複代理人 許珮寧律師 被 告 陳金堂 兼上一人訴 訟代 理 人 陳如芬 被 告 陳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被告等人對經濟部水利署113年11月22日水授三字第11302 155360號行政處分書為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 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82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依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2條亦有明文。 二、被告等主張略以:本件被繼承人陳一郎生前就坐落臺中市后 里區金城段第R85、R109、R113、R115、R116號大甲溪河川公地種植使用權,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原告單獨向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申請許可,取得上述5筆河川公地使用權,被告等人不服該行政處分,業經濟部水利署(下稱水利署)113年11月22日水授三字第11302155360號撤銷原告前揭河川公地種植使用權,被告等不服提起訴願,現訴願程序尚未終結等語。 三、經查,被告等主張本件系爭河川公地種植使用權,已提起訴 願等情,業據被告等提出水利署113年11月22日水授三字第11302155360號行政處分、水利署113年11月27日經水政字第11353389050號函、113年12月17日經水政字第11351098090號函在卷可稽。是以,被告等已就上揭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該訴願結果及後續進行之行政訴訟,關涉前揭河川公地種植使用權是否屬於被繼承人分割遺產之財產,當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且兩造均同意本院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待原告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後再續行審理(見本院114年3月7日審理筆錄所載)。準此,本院認於原告所提之行政爭訟程序(含進行中之訴願及未來可能進行之行政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本件訴訟有停止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