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CDV-112-家繼訴-211-20241025-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11號 原 告 林○益 住○○市○○區○○路00號 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律師 被 告 林銀煉 訴訟代理人 周志峰律師 徐盛國律師 被 告 單林彩杏 林華貞 林子淇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誌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林銀煉應塗銷如附表一所示土地於民國(下同)110年4 月14日辦理之遺囑繼承登記,並應辦理附表一所示土地繼承登記為兩造及林陳淑香公同共有。 二、兩造就被繼承人林郎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附表一 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予以分割。 三、兩造就被繼承人林陳淑香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應依附 表二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予以分割。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四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林郎、林陳淑香為夫妻,林郎於110年1 月2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及林陳淑香為其繼承人,應繼分各為6分之1。嗣林陳淑香於110年7月10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兩造為其繼承人,應繼分各為5分之1。而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及林陳淑香就遺產分割方法亦無協議。林郎、林陳淑香於94年10月28日各立有公證遺囑,被告林銀煉分別於110年4月14日、同年9月15日依公證遺囑辦理繼承登記。然林銀煉就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均登記為其單獨取得,已侵害其餘繼承人之特留分,故請求林銀煉塗銷如附表一所示土地於110年4月14日辦理之遺囑繼承登記,並將上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為兩造及林陳淑香公同共有,再由全體繼承人依照附表三所示繼承比例分配。而林陳淑香之公證遺囑僅就附表二編號1至2分配予林銀煉單獨取得,剩餘遺產即附表二編號3至4存款及編號5至9林陳淑香繼承林郎之遺產部分,均應依照兩造每人各1/5之應繼分比例分配。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分割如附表一、二分割方法欄所示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稱:同意原告之請求而為訴訟標的之認諾。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判決參照)。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及請求,經被告於本院113年10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均到場當庭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見本院卷第396頁),自係就該訴訟標的為認諾,而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是依前開規定,本件即應本於被告之認諾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 四、按被告對於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逕行認諾,並能證明其 無庸起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0條固定有明文。然按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同意訴訟費用由兩造按繼承比例負擔(見本院卷第396頁),是本院認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如附表四所示,較為公平,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等規定,諭知如主文第4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附表一:被繼承人林郎之遺產範圍暨分割方法 編號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或金額(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面積:319.26平方公尺) 99/100 由兩造及林陳淑香按如附表三所示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31.36平方公尺) 99/100 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8,134.74平方公尺) 2/16 4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862.16平方公尺) 11/300 5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36.44平方公尺) 99/100 附表二:被繼承人林陳淑香之遺產範圍暨分割方法 編號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或金額(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204.93平方公尺) 4473/20000 已由被告林銀煉單獨取得。 2 臺中市○○區○○里○○路00巷0000號建物(未辦保存登記,稅籍編號:00000000000) 00000/100000 已由被告林銀煉單獨取得。 3 大肚區農會存款 125,860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每人應有部分各1/5比例分配取得。 4 大肚區農會存款 500,000元及孳息 5 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繼承自林郎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99/1200 由兩造按每人應有部分各1/5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6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繼承自林郎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99/1200 7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繼承自林郎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2/192 8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繼承自林郎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11/3600 9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繼承自林郎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99/1200 附表三:原告主張繼承比例 繼承人 繼承比例 林銀煉 7/12 林銀益 1/12 單林彩杏 1/12 林華貞 1/12 林子淇 1/12 林陳淑香 1/12(再經兩造再轉繼承如附表二編號5至9所示) 附表四: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當事人 繼承比例 林銀煉 64% 林銀益 9% 單林彩杏 9% 林華貞 9% 林子淇 9%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