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CDV-112-家繼訴-30-20250318-2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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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0號 原 告 何寶賢 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律師 複代理人 何宛屏律師 柯毓榮律師 被 告 黃春滿 韓何淑春 兼何紀允之 承受訴訟人 何晋陞 何晉昌 何宗駩(原名:何晉傑) 被 告 李添勝 巫金鎮 巫阿寶 訴訟代理人 廖淑紋 被 告 巫金福 柳巫玉彩 巫梅月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何晋陞、何晉昌、何宗駩(原名:何晉傑)為被告何紀 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 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被告何紀允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113年10月31日死亡,有戶 籍謄本在卷可參,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經查,何紀允之繼承人為何晋陞、何晉昌、何宗駩(原名:何晉傑),有何紀允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何晋陞、何晉昌、何宗駩之最新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且其等並無拋棄繼承之情形,有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存卷為憑。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何晋陞、何晉昌、何宗駩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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