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CDV-112-家親聲-313-20250211-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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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13號 抗 告 人 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1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5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亦規定甚明。又依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抗告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即1,500元。 二、抗告人對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13號給付扶養費事件所為 裁定提出抗告,然未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茲限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