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扶養費用等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CDV-112-家親聲-537-20250210-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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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37號 抗 告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37號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 ,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為非訟事件法第46條所明定。另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或係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規定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裁判後,經依抗告人 之住所地址寄送裁判書,該裁判書於114年1月16日送達抗告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則於該裁判書送達抗告人之翌日起算法定抗告期間10日,末日為114年1月26日,復因該日為年假休息日,則應以年假結束後之次日代之。基此,本件抗告期間應於114年2月3日屆滿。惟抗告人遲至114年2月4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抗告,此亦有抗告人抗告狀上本院收狀章戳為證,顯已逾抗告期間,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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