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姓氏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CDV-112-家親聲-603-20250226-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603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乙○○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抗告人不服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惟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法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