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DV-112-家財訴-5-20241125-2
字號
家財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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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財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甲OO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OO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萬32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