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日期
2024-10-01
案號
TCDV-112-家財訴-6-20241001-3
字號
家財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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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財訴字第6號 112年度家財訴字第64號 上訴人 即 反請求被告 即原審原告 麥淑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惠恩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112年度家財訴字 第6號、112年度家財訴字第64號)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上訴人就本院112年度家財訴字第6號、112年度家財訴 字第64號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933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 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