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溢收工程款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CDV-112-建-109-20241108-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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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冠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諭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冠熺營造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井寶工程 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收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 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49,288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9,3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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