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逾期違約金等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CDV-112-建-112-20250110-2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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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增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舜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逾 期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所為第一 審判決(112年度建字第112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12,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7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