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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17

案號

TCDV-112-建-48-20241017-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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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埊器工藝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博文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律師 林芸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璽藏茶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 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上 訴理由狀上訴聲明貳記載為新臺幣(下同)2,059,273元,應徵 上訴裁判費32,0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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