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保留款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CDV-112-建-76-20241217-1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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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76號 原 告 元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威憲 訴訟代理人 廖國竣律師 洪瑋彬律師 被 告 雄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乃淵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 複 代理 人 謝文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 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35,09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據 繳納裁判費26,146元。惟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以書狀擴張 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735,09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經 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5第3項之規定,本院應就超過部分向原告補徵裁判費。 經核,追加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735,0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8,126元,扣除前繳納之裁判費26,146元,原告尚應補繳1,98 0元(計算式:28,126元-26,146元=1,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