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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20

案號

TCDV-112-建-78-20250220-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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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安齡醫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昌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舞夏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54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元1萬921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又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已由吳永順變 更為林昌勳,林昌勳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需附繕本)。上訴人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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