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遲延利息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CDV-112-消-24-20250203-3
字號
消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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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24號 上 訴 人 總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克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心儀、黃茗豪、許晋豪、邱錦超、朱志 偉、許祐豪、吳品誼、蕭泰昇、邱立偉、黃美麗、黃祿翔、邱瑞 興、謝靜怡、周愉晴、連怡鈞、賴昭宏、曾鈺婷、謝春郎間請求 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所為1 12年度消字第24號民事判決,於114年1月9日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75,93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9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 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