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CDV-112-監宣-615-20241126-2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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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615號 聲 請 人 呂欣璇 相 對 人 呂温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 正如附表右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附表: 原裁定應更正之處 原裁定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附表欄第二項第㈤點 (即裁定第9頁第17行) 均由監護人呂美惠、「『吳』欣璇」 均由監護人呂美惠、「『呂』欣璇」 附表欄第三項(即裁定第9頁第19行) 均由監護人呂美惠、「『吳』欣璇」 均由監護人呂美惠、「『呂』欣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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