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監護人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CDV-112-監宣-713-20241119-2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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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713號 聲 請 人 賴忠義 相 對 人 賴碧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 正如附表右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附表: 原裁定應更正之處 原裁定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主文欄第1點第1-2行 (即裁定第1頁第7-8行) 身分證統一編號:B00000000『4』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B00000000『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