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CDV-112-簡上-148-20241007-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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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林語凡即林倩怡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複代理人 劉信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韓尚諭律師 被上訴人 翁璿筑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李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本件 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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