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地通行權等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DV-112-簡上-246-20241125-2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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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吳添富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俊甫律師 被 上訴 人 吳吉弘(兼吳菊女之承受訴訟人) 吳勝旭 吳碩恩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韋捷律師 參加訴訟人 暨追加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趙子賢 複 代理 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參加訴訟人 林靜如 林淑惠 林郁翎 訴訟代理人 吳念恒律師 受告知訴訟 江正學 人 江哲武 江育仁 江育祥 上列當事人間袋地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為民事訴訟法 第274條第2項所明定;於簡易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規定甚明。 二、茲因被上訴人吳勝旭、吳碩恩於準備程序終結後又具狀減縮 及擴張訴之聲明(但擴張部分真意似為附帶上訴),並追加備位之訴含追加被告,亟待闡明釐清之;上訴人亦具狀聲請調查新證據,本院爰認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