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CDV-112-簡上-363-20250217-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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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363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李金海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胡學君 林德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德聖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學君、林德佑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其後於113年10月25日擴張上訴聲明,是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500,000元,應徵裁判費8,100元,扣除上訴人擴張上訴前 已繳納之5,130元,上訴人尚應補繳2,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