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CDV-112-簡上-474-20241023-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474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民國 113年9月9日具狀在第二審程序為訴之追加,而該訴之追加有下 列不合法情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42條第2項等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承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其中任何1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待補正事項: 一、追加被告楊欣枬、許0棋、游00及陳0光等4人之真實姓名、 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住所或居所等年籍資料,並提出上揭4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俾利法院送達訴訟文書。 二、上訴人原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甲○○賠償新台幣(下同)234,000 元,而於上揭追加書狀再請求追加被告楊欣枬、許0棋、游00及陳0光等4人「各」賠償上訴人234,000元,故上訴人在本件訴訟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應重新核定為1,170,000元(計算式:234000×5=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74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時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尚欠第二審裁判費15,064元,認有命補繳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熊祥雲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