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CDV-112-訴更一-7-20241224-2
字號
訴更一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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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正重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修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 3年11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計算式: 79萬7,241-61萬7,241=18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上 訴人僅繳納2,490元,尚應補繳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黃崧嵐 (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