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CDV-112-訴更一-8-20250103-2

字號

訴更一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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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 原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被 告 李月霞 李月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2年9月22日以被告李月霞經本院111年度消 債更字第20號裁定自111年5月31日上午10起開始更生程序(下稱系爭更生程序),在監督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前,有於該案件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7條規定,裁定命在系爭更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系爭更生程序中業由本院裁定選任原告為系爭更生程序之監督人,承受本件訴訟,有本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1號裁定在卷可稽。本件民事訴訟程序即無繼續停止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撤銷本院112年9月22日所為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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