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CDV-112-訴-101-20250122-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1號 原 告 興順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素月 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沛妤律師 被 告 王慶鐘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浚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4年2月19日上午9時30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定民國114年1月22日上午 9時30分宣判,惟因原告更正訴之聲明後,尚未繳足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定期命其補繳,為確認本件訴訟程序要件有無不備,並為避免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徒增當事人之勞費,同時節省司法資源,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