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CDV-112-訴-1062-20241213-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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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62號 上 訴 人 聞儷嫆 楊文令 楊文豐 被上訴人 王公廟 法定代理人 楊宗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民國 113年11月13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62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30,50 0元(〈88+36+27〉x5500=83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